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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法律文本中主要情态动词的作用及其翻译

李克兴 香港理工大学

摘要:在英文法律文本写作中,能否准确、娴熟地使用情态动词,通常反映文书的起草人或译者的法律语言水准。本文对各类不同法律文本中最常使用的三个情态动词 —“shall”、“must”和“may”在文本中的功用和译法作了系统探索。在这三个情态动词中,“shall”最常使用,功能最强大,但其用法和译法也最富有争议性,因此它是本文讨论的重点。作者通过援引大量的权威双语法律文本中的例证,指出哪些情态动词在文本中属于误用或滥用,淘汰了若干错误或不确切的译法,并对其合理的用法和译法作了充分论证,为法律文本的作者和译者提供一些作业指引。

关键词:情态动词;必须;应当;可以; 须;应;可;律师痞子语言

Functions of Modal Verbs in Legal Documents and Their Translation

by Li Kexing (The Hong Kong Polytechnic University, Hong Kong)

Abstract: Being able to use modal verbs skillfully and correctly attests to the linguistic expertise not only of a legal writer, but of a C-E legal translator as well. This paper looks into the functions of “must”,“may” and especially “shall”, the three modal verbs most frequently used in legal documents, and examines the various ways to have them translated into target language. Drawing amply from authoritative bilingual sources for illustration, the author identifies and analyzes existing conventions for handling modal verbs in legal translation and suggests that additional guidelines or rules be adopted to this end.

Key words: modal verb; legalese;“lawyerism”

中图分类号:H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73X(2007)06-0054-07

将法律条文中的“shall”译成“将”,笔者认为是一种误译。法律英语中的“shall”,在条件句中虽然含有将来时态的意味,但倘若其主语是第三人称(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为第二人称,如合约由乙方起草,乙方称甲方为“你”或“贵方”),即并非是“I”、“we”,那么,将其译为“将”,一定是译者忘掉或不了解“shall”在此类文本中的使命:它表示的是命令﹑义务﹑职责﹑权利﹑特权和许诺,而幷非只是一种时态。所以,“shall”在法律条文中,尤其当主语是第三人称时,不能译成“将”。

“要”在中文里虽然也有强制的含义,可以行使表达命令﹑职责﹑权利﹑特权和许诺的任务,但是,“要”毕竟是一个非常口语化的词,在正式、严肃甚至庄严的法律条文里,笔者认为它不宜登大雅之堂。而且事实上,在以往任何中文法律文书的表述中--无论是在国家一级的法例中,还是在地方一级的法规里,都很少发现用“要”来表示条款的强制性。在权威性的英汉法律翻译文献中,几乎没有译者会用“要”来表达“shall”的概念。所以,我们也将其排斥在外。

虽然,在法律条文的英译汉文本中,“shall”被译成“可”似乎还不是个别现象,甚至在一些重大的双语法律条文中也不例外。例如,在《基本法》中,曾有若干处把“shall”译成“可”,或把“可”译成“shall”。如:

例18 ...Theyshallhave the freedom to travel and freedom of entry and exit. Unless restrained by law,Hong Kongresidents who hold valid travel documentsshallbe free to leave the Region without special authorization.(……香港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有效旅行证件的持有人﹐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自由离开香港特别行政区﹐无需特别批准。)13

例19 Upo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the laws previously in force in Hong Kongshallbe adopted as laws of the Region except for those which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declares to be in contravention of this Law, theyshallbe amended or cease to have forc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cedure as prescribed by this Law.(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为同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如以后发现有的法律与本法抵触,可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14

可以这样认为:例18的中文版没有任何问题;但英文文本中划线的“shall”是法律文书中对“shall”的滥用。倘若不用“shall”,改用一般现在式时态,即把句子改为“They have the freedom to travel and freedom of entry and exit.”以及“Hong Kong residents who hold valid travel documents are free to leave the Region…”是更简洁的英文,也是更标准的宪法文体句式。我们可以根据语感发现,该条法律的中文版中的内容,并不是强制性的规定:如果在“自由离开香港”之前加上“须”或“应”便会使句子本身产生逻辑矛盾,就会剥夺“自由”的自由,使“自由离开香港”成为无稽之谈。再说,根据英语语法专家检验法律英语中“shall”用法是否恰当的有关方法(即用“must”、“have to”等强制词来取代“shall”,以确定该词是否用得妥当),例18英文文本中的两个“shall”均属滥用。

在英文法律条文中出现这种滥用“shall”现象,主要原因是法律界和商界的法律条文撰写人时常受行内的“legalese”﹑“lawyerism”(律师痞子语言)英语的影响:很多人习惯于在法律和合同条文中的主要动词前(甚至在分句或条件状语句的主要动词前)不问青红皂白添上一个“shall”﹐本来应该用一般现在式﹑普通将来式﹑现在完成式或情态动词“may”来表达的地方﹐也一概用“shall”取而代之﹐以为因此文章就更具“专业”水准和“法律效力”﹐故“shall”被滥用的情形屡见不鲜﹐甚至在一些权威性的法律条文中也不例外。对此﹐翻译人员需要小心甄别﹐不要将错就错﹐不要滥译﹐必要的情况下甚至要在译文中予以纠正。如果“shall”不是明显被用来表示命令和义务的﹐我们不必将其译成“须”﹑“应”和“应当”﹐而应该根据译者对上下文的把握程度﹐用适当的词语译出。而在撰写英文法律条文时,要慎重使用情态动词。只有表示明显的强制意思,可以用“must”取代的地方(但强制程度或语气幷非十分强硬),才用“shall”。

例19虽然援引自权威性法律文本,但其中的“可”实际上也用得不够准确,因为根据上下文,与《基本法》抵触的现有法律不是“可”改或“可”不改的,或可停止生效或可继续延用的,而是非改不可或必须停止生效的。所以,在该句中恰当的用词应该是“应”或“须”。英文版的译者把握住了语感和该法律条文的真髓,将误用的“可”译成“shall”,这是对的。

总而言之,“可”在中文里不具强制性,它是一个许可词,表示一种可由当事人做出的选择权利。虽然“shall”在法律英文中有许诺的意思,但是,从大量的法律条文的用词习惯上看,“shall”的主要任务是强制某人做某事;况且,许诺并不等于许可。因此,笔者建议将“可”或“可以”的任务留给法律英语中另一个常用情态动词“may”或其它词语或语言形式去完成,让“可”在一般情况下成为“may”的对应词。在这方面,《基本法》的翻译基本上还是有规律可循的。在英文版《基本法》的160条条文中,“may”总共出现了75次,除了约十处采用不译或其它较为特殊的翻译方法外,其余的62处是用“可”来翻译的。

至此,不言而喻,在中文译本中,与“shall”对应的合理译文,剩下的只有“须”、“应”、“应当”和“不译”(即无对应的中文翻译)。

千英翻译公司摘自-《中国翻译》2007年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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